‘THANK YOU’(以下簡稱‘本院’) 非常重視客戶的個人資料,並遵守《促進資訊通信網利用及資訊保護相關法律》之規定。
本院透過個人資料處理方針,向客戶說明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之用途與使用方式,以及本院為保護個人資料所採取的各項措施。
本院若修改個人資料處理方針,將透過網站公告(或個別通知)進行告知。
本方針自 2013 年 08 月 16 日起施行。
❑ 收集個人資料之項目
本院為了會員註冊、諮詢、服務申請等需求,收集下列個人資料:
收集項目:姓名、登入 ID、密碼、住家電話、住家地址、手機號碼、電子郵件。
個人資料收集方法:官方網站(會員註冊、諮詢留言板、申訴處理、線上預約等)。
❑ 個人資料之收集及利用目的
本院將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用於下列目的:
履行服務提供相關契約,以及根據服務提供進行費用結算、提供內容項目。
❑ 會員管理
針對會員制服務之身分確認、個人識別、防止不良會員違規利用及防範未經授權之使用。確認加入意願、確認年齡、針對未滿 14 歲兒童收集個資時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。處理抱怨及投訴等民願處理、傳送重要公告事項。
❑ 用於行銷與廣告
傳送活動等廣告性資訊、了解使用者訪問頻率,或針對會員服務使用情況進行統計。
❑ 個人資料之持有及利用期間
本院在達成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後,除例外情況外,將立即銷毀該項資訊。
❑ 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法
本院原則上在達成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後,將立即銷毀該項資訊。銷毀程序及方法如下:
❑ 銷毀程序
客戶為會員註冊等用途所輸入之資訊,在達成目的後將被移至個別資料庫(若為紙本則移至個別檔案櫃),並根據內部方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資訊保護原因(請參照持有及利用期間),存放一段時間後進行銷毀。
移至個別資料庫之個人資料,除非法律另有規定,否則不會用於保留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。
❑ 銷毀方法
電子檔案格式:儲存之個人資料將使用無法還原紀錄之技術性方法進行刪除。
紙本列印資料:使用碎紙機粉碎或透過焚燒方式進行銷毀。
❑ 所收集個人資料之委託
本院未經客戶同意,不會將您的資訊委託給外部廠商處理。未來若有此需求,本院將就委託對象與內容向客戶進行告知,並在必要時取得事前同意。
❑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之權利與行使方式
使用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隨時查詢、修改自身或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,並可要求註銷帳號(撤回同意)。
點選「修改個人資料」或「註銷會員」並完成本人確認流程,或透過書面、電話、電子郵件聯絡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,本院將立即處理。
若您要求更正個資錯誤,在更正完成前,本院將停止利用或提供該個資。若錯誤資訊已提供給第三方,本院將立即通知第三方進行更正。
本院根據用戶或法定代理人的請求,對解約或刪除的個人信息,
將按照“本院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限”中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理,並確保除該用途外,不得查閱或使用。
❑ 自動收集裝置之安裝與營運事項
本院不運營通過互聯網服務(如Cookie等)自動生成並收集個人信息的裝置。
❑ 個人資料相關投訴服務
本院為保護客戶的個人信息及處理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投訴,指定如下相關部門及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:
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:
諮詢電話:
您於使用本院服務過程中,如發生任何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申訴事項,得向本院之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或個人資料實務負責人提出申訴。本院將對使用者之申訴事項,儘速給予充分且誠懇之回覆。
如需就其他個人資料侵害事項進行申訴或諮詢,請洽以下機構:
1. 個人資料爭議調解委員會(www.1336.or.kr / 1336)
2.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(www.eprivacy.or.kr / 02-580-0533~4)
3. 大檢察廳 網路犯罪偵查中心(http://icic.sppo.go.kr / 02-3480-3600)
4. 警察廳 網路犯罪應對中心(www.ctrc.go.kr / 02-392-0330)
患者之權利與義務(依第1條第2項第1款相關規定)
1. 患者之權利
(1)接受醫療之權利
患者為維護自身健康,有權接受適當之醫療保健服務,且不得因性別、年齡、宗教、身分或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受到歧視。醫療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診療服務。
(2)知情權與自主決定權
患者為維護自身健康,有權接受適當之醫療保健服務,且不得因性別、年齡、宗教、身分或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受到歧視。醫療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診療服務。
(3)隱私及秘密受保護之權利
患者對於與診療相關之身體狀況及健康資訊享有隱私權。醫療人員及醫療機構,未經患者同意,或非依法令規定之情形,不得洩漏或公開其相關資訊。
(4)請求損害救濟之權利
患者之權利如遭侵害,致生生命、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時,得依法請求救濟,並可向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機構(02-6210-0114,www.k-medi.or.kr)申請諮詢及調解。
2. 患者之義務
(1)對醫療人員之信任與尊重義務
患者應如實告知醫療人員與自身健康相關之資訊,並對醫療人員所提出之治療計畫予以信任與尊重。
(2)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接受診療之義務
患者於接受診療前應表明本人真實身分,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就診,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接受診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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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若修改個人資料處理方針,將透過網站公告(或個別通知)進行告知。
本方針自 2013 年 08 月 16 日起施行。
❑ 收集個人資料之項目
本院為了會員註冊、諮詢、服務申請等需求,收集下列個人資料:
收集項目:姓名、登入 ID、密碼、住家電話、住家地址、手機號碼、電子郵件。
個人資料收集方法:官方網站(會員註冊、諮詢留言板、申訴處理、線上預約等)。
❑ 個人資料之收集及利用目的
本院將所收集之個人資料用於下列目的:
履行服務提供相關契約,以及根據服務提供進行費用結算、提供內容項目。
❑ 會員管理
針對會員制服務之身分確認、個人識別、防止不良會員違規利用及防範未經授權之使用。確認加入意願、確認年齡、針對未滿 14 歲兒童收集個資時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。處理抱怨及投訴等民願處理、傳送重要公告事項。
❑ 用於行銷與廣告
傳送活動等廣告性資訊、了解使用者訪問頻率,或針對會員服務使用情況進行統計。
❑ 個人資料之持有及利用期間
本院在達成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後,除例外情況外,將立即銷毀該項資訊。
❑ 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法
本院原則上在達成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後,將立即銷毀該項資訊。銷毀程序及方法如下:
❑ 銷毀程序
客戶為會員註冊等用途所輸入之資訊,在達成目的後將被移至個別資料庫(若為紙本則移至個別檔案櫃),並根據內部方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資訊保護原因(請參照持有及利用期間),存放一段時間後進行銷毀。
移至個別資料庫之個人資料,除非法律另有規定,否則不會用於保留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。
❑ 銷毀方法
電子檔案格式:儲存之個人資料將使用無法還原紀錄之技術性方法進行刪除。
紙本列印資料:使用碎紙機粉碎或透過焚燒方式進行銷毀。
❑ 所收集個人資料之委託
本院未經客戶同意,不會將您的資訊委託給外部廠商處理。未來若有此需求,本院將就委託對象與內容向客戶進行告知,並在必要時取得事前同意。
❑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之權利與行使方式
使用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隨時查詢、修改自身或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,並可要求註銷帳號(撤回同意)。
點選「修改個人資料」或「註銷會員」並完成本人確認流程,或透過書面、電話、電子郵件聯絡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,本院將立即處理。
若您要求更正個資錯誤,在更正完成前,本院將停止利用或提供該個資。若錯誤資訊已提供給第三方,本院將立即通知第三方進行更正。
本院根據用戶或法定代理人的請求,對解約或刪除的個人信息,
將按照“本院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限”中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理,並確保除該用途外,不得查閱或使用。
❑ 自動收集裝置之安裝與營運事項
本院不運營通過互聯網服務(如Cookie等)自動生成並收集個人信息的裝置。
❑ 個人資料相關投訴服務
本院為保護客戶的個人信息及處理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投訴,指定如下相關部門及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:
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:
諮詢電話:
您於使用本院服務過程中,如發生任何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申訴事項,得向本院之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或個人資料實務負責人提出申訴。本院將對使用者之申訴事項,儘速給予充分且誠懇之回覆。
如需就其他個人資料侵害事項進行申訴或諮詢,請洽以下機構:
1. 個人資料爭議調解委員會(www.1336.or.kr / 1336)
2.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(www.eprivacy.or.kr / 02-580-0533~4)
3. 大檢察廳 網路犯罪偵查中心(http://icic.sppo.go.kr / 02-3480-3600)
4. 警察廳 網路犯罪應對中心(www.ctrc.go.kr / 02-392-0330)
患者之權利與義務(依第1條第2項第1款相關規定)
1. 患者之權利
(1)接受醫療之權利
患者為維護自身健康,有權接受適當之醫療保健服務,且不得因性別、年齡、宗教、身分或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受到歧視。醫療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診療服務。
(2)知情權與自主決定權
患者為維護自身健康,有權接受適當之醫療保健服務,且不得因性別、年齡、宗教、身分或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受到歧視。醫療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診療服務。
(3)隱私及秘密受保護之權利
患者對於與診療相關之身體狀況及健康資訊享有隱私權。醫療人員及醫療機構,未經患者同意,或非依法令規定之情形,不得洩漏或公開其相關資訊。
(4)請求損害救濟之權利
患者之權利如遭侵害,致生生命、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時,得依法請求救濟,並可向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機構(02-6210-0114,www.k-medi.or.kr)申請諮詢及調解。
2. 患者之義務
(1)對醫療人員之信任與尊重義務
患者應如實告知醫療人員與自身健康相關之資訊,並對醫療人員所提出之治療計畫予以信任與尊重。
(2)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接受診療之義務
患者於接受診療前應表明本人真實身分,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就診,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接受診療。